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的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集暉消防的設備士群最資深的已有十餘年的豐富經歷,針對現場狀況能迅速判明故障所在,並安排具電匠證書的技師進行修繕,確保設備處於安全警戒狀態。此外,集暉消防也與多家檢修機構進行策略聯盟,提供15樓以上的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服務。